某上市公司因违反保密协议需赔偿7个多亿一事,引起了法律圈人的热议。
做投筹资业务的人,对保密协议一定不会陌生。有时候,双方初步接触后,签署的第一份法律文件,就是保密协议。
洽谈保密协议,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?笔者结合自己经验,汇总了以下几个方面:
1. 一般而言,他们会发协议文本过来,基本上是需要单方保密,就是我方单方承担保密义务。此时第一要做的,不是立即对协议做“修修补补”,而是想一想是单方保密,还是双方保密。假如我方也要披露保密信息,就要力争双方保密。
2. 对披露方而言,保密信息界定得越宽泛越好,采取“正面概括+反面排除”的办法,也就是说披露的所有信息都是保密信息,然后再约定什么信息不是保密信息。
对于接收方而言,则力争披露方标明了“保密”、“秘密”字样或者作出了“保密”、“秘密”声明的信息,才是保密信息。
妥协的结果,可能是不需要打“保密”标签,但尽量多约定一些不是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形。
3. 什么人需要承担保密义务?接收方一定要承担。另外,披露方还会需要接收方的职员、代表、中介机构等泄密,接收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。对于律师而言,要力争协议中明确,接收方可以将保密信息向律师等中介机构职员披露,不然的话律师参与项目,了解保密信息,也存在风险。
4. 有些保密协议对披露方保护得非常周全,约定披露方不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;对于接收方而言,要力争删掉这句话中的“真实性”。假如真实性都不可以确保,如此的保密信息有什么用?而且还会致使接收方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。
5. 保密义务的核心,其实有两个,一个是保密,不向第三方披露;另一个是作用与功效限制,仅可以用于双方合作事情之目的,不可以作为他用。作用与功效限制不要漏掉了。
6. 一般会约定应披露方的需要,接收方应当返还保密信息。对于接收方而言,要考虑到是不是存在底稿、存档的强制需要,有些话要提出来,约定好什么情形下可以不予返还,或者留存复印件用于存档;
另外,接收方还要力争协议中明确,只有双方暂停或者终止项目的首要条件下,才应返还保密信息;一旦项目谈妥了,正在推行,那披露方提供的信息,接收方不只要留存,假如事后发现信息存在不真实,还要追究披露方的法律责任。
7. 保密期限有两种约定办法,一是约定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,二是约定一个具体年限(譬如说三年、五年)。对于披露方而言,建议最佳选择第一种。对于接收方而言,建议最佳选择第二种。
8. 有些保密协议约定一旦违反,就要赔偿违约金几百万,这种协议接收方要慎重签署。这么高额违约金,将会给披露方勉励,想方设法调查是不是存在泄密行为。
9. 违约责任一般约定的是泄密要赔偿损失,当然损失范围双方可能有不同诉求,披露方需要约定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,接收方需要只约定赔实质发生的直接损失。妥协的结果就是约定赔偿实质损失。
10. 和外企签署保密协议,要特别注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约,力争适用中国法律,通过中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。适用海外法律风险非常大,由于海外法律毕竟不熟知,而且不少与国内法不同。